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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一包工头领661万工程款拒拿零头付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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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09: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湾湾 于 2016-3-21 09:23 编辑

       包工头罗某承包了大亚湾西区一小区三栋商品房的装修工程,雇佣了20余人从事装修工作。包工头领取660余万元工程款后,却拖欠工人工资50多万元并逃匿。最终,工程总承包企业垫付工人工资,而罗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获刑1年半。

  案情

  领了工程款却不付工钱
  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罗某从总承包公司华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处,承包大亚湾区西区一小区3栋楼的装修工程。作为包工头的罗某,又找来蒋某、杨某等小包工头,由蒋、杨等人找人对其承包的3栋房屋进行装修。
  根据大亚湾区人社局提供的材料显示,2014年9月10日至23日,该局陆续接到76名工人的投诉,称罗某拖欠工人工资。案发后,罗某逃匿。
  经大亚湾法院调查,同年9月11日,罗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某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取工程款661.1万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但他一直未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到2015年1月,罗某被大亚湾警方抓捕归案。


  大亚湾法院一审认定,根据相关的证据,罗某拖欠杨某等20余人劳动报酬50多万元。

  判决


  获刑1年半处罚金1万元

  罗某从工程项目部领走661.1万元,工人工资才50多万元,不知他为何不愿支付?刑事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原因。最终,总承包企业华某公司承担垫付工人工资的责任,垫付20多名工人50多万元。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拖欠近20名工人工资共计50万多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罗某承包华某公司发包的项目后,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自行雇佣工人,并由其负责发放工资,具有发放工资的义务,故罗某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罗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其清偿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属于为罗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罗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对罗某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工程层层转包 可能涉嫌违法

  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愉说,上述案例中涉及层层转包的现象,一般包工头普遍是没有施工和用工资质的,这就涉嫌违法。站在建筑工人的角度,张锦愉提醒广大建筑工人:包工头招集去做工前,因为个别的包工头不具有用工资质,所以首先要了解一下工程开发商和总承包公司的基本情况,这些信息可在当地人社局、住建局官网上查询。如果开发商及总承包公司的用工信用不好,最好别去做工。

  张锦愉说,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中工人工资的发放应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至于总承包企业垫付工人工资后,可向罗某追偿其垫付的金额。


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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