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已划定畜禽禁养区,全区只有禁养区和限养区,无适养区。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养殖场,须在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
11月4日,大亚湾区管委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划定大亚湾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该通告即日起施行。据了解,目前大亚湾区近年来对非法养殖场多次整治拆除,但部分养殖场死灰复燃。 根据通告,大亚湾区全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范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行政中心区和各街道办中心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经审批的村庄规划范围内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坪山河、石头河流域范围内;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城市(际)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中已有安排的功能区和预留发展用地。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边界外1公里范围内;响水河、岩前河、南坑河、青龙河、下沙河、泾东河等流域范围内;现行城市规划暂未安排功能的区域。 适养区范围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结合区现行规划,大亚湾全区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养区,无适养区。 通告称,该通告发布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并依法取得环保、动物防疫、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相关证照经营的养殖场,必须于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养殖场须在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新闻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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