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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核电厂原厂长濮继龙:坚持安全第一 促进核电健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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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7: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极星核电网讯: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核电,发展核电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动摇,这已经成为世界有识之士的共识。今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世界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以“四个并重”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核安全观”,体现出统筹兼顾的辩证思维和不能单执一端的智慧,为我们指明了如何认真落实核安全要求的指导性原则,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针。

在现有条件下,究竟如何做到确保核安全,如何使核电又健康又高效地发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的思考与讨论。

什么是科学理性的安全观?

核安全是什么?核安全,就是我们采用的一切技术与管理措施,确保环境与公众免遭过量放射性的伤害。这是从技术层面上讲的。那么,究竟技术与管理要强化到什么程度,安全才是足够的呢?这就要探究一下安全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属性,它的社会心理层面的意义。安全是什么?安全是公众的一种心理情感体验,公众觉得放心的,就是安全的。公众不接受,那就是不安全。所以安全标准始终是相对的,其底线就是社会的认可与接受程度。

既然如此,核电相关企业就应当把核安全问题作为自己对社会的承诺。最近国家要求在新的核电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作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这就是说,我们已经把公众的接受度作为衡量一个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一种评价手段,公众接受度已经成为核电发展路径上的重要关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对我们也是巨大的挑战。

再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安全是一切企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一切的效益与发展壮大都免谈。安全是一个企业的内禀特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前提。正因为我们要对环境和公众负责,就必须确保拥有这种内禀特质,而不仅仅把它作为一个可以用来商业炒作的话题。

一般行业一般都不会在宣传上不停地探讨安全问题,只有核电企业是个例外,所以核电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行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个是冷战的影响,在那个时代,超级大国过分强调了核武器的威力及其战略重要性,客观上宣扬了核恐怖,结果吓坏了包括本国老百姓在内的普通人。另一个是生物性方面的原因,动物,包括人类,出于自卫本能,对于自身不熟悉的东西有着天然的抵触与规避。第三是部分媒体过分渲染了核事故的恐怖后果。第四是能源品种之间和核电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常常拿核安全问题说事儿,造成公众与政府无所适从。当然也有部分核电从业人员行为欠妥,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给人留下了话柄。正因为核安全摊上了政府与公众接受这样的大事儿,就不得不天天把安全挂在嘴上。

从事核电这一行业的人,一定要切记历史教训,但我们不能仅仅把安全口号挂在嘴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才行。必须积极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与作风。当领导的,在决策过程中,更要切切实实地把核安全问题置于所考虑的一切问题的首位,为员工作出好榜样,让公众信得过。

作为一个核电企业,我们应该怎么干?

安全不是目的,安全只是达成企业经济目标的基础与手段,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契合,是企业领导人必须权衡的大问题。企业的经济目标离开了可靠的安全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为什么核电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动摇?为什么必须来真的、切切实实抓好核安全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政府部门和公众的支持,才有可能通过这道关卡,才有可能站住脚。

在具体核电企业的运作中,要注意克服一些偏向:应当坚持原则,不要取巧;坚持大局,不图小利;坚持实干,不来虚的;坚持透明公开,不掩不盖;坚持持续改进,绝不自满。

核电的安全问题没有国界。核电行业,可以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核电企业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应该互相帮衬,互相补台,而不要相互搅局。


政府主管部门要做核电的促进派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立法、执法、守法”,做核安全的坚强守护者。立法,应当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当前可实现的工业基础出发,提出严格而适当的安全要求。执法,应当在环保压力与社会舆论压力之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国家总体利益与部门、企业局部利益之间,坚守从大局、全局、长远出发,该担责任就担责任,该发声就发声,不能不作为。守法上,作为执法者,要坚持一个标准不动摇,既不应该“法外施恩”,也不能“层层加码”,执法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一时的汹汹舆论所左右。

政府部门应当旗帜鲜明,积极作为,为公众树立“爱核亲核”的榜样,做核电的促进派。

在促进公众认识了解并支持核电事业方面,政府有着雄厚的资源,有比企业更超脱的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在对公众进行教育科普、回答解决公众对发展核电方面的重大关切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舆情疏导、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处理好公共关系,也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正确理解认识核电安全问题

围绕核电安全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与业内有过各种口号与说法。我想就这些说法谈一点自己的感想。

第一个说法是“要保证绝对的安全”。这种说法在哲学上和技术上都很有深入探讨的余地。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也没有绝对的安全。这种话从政治家口里说出来,作为一个使公众放心的政治口号,当然没什么不可以。但是具体工作人员如果要把这种口号“坚决落实一丝一毫不动摇”,变成一种技术要求,却又没有与之配套的法规标准可供操作,客观上效果如何,恐怕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二个说法是“我们要执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这种说法本意在表达对核能安全的高度重视,要高标准、严要求。标准就是把严格的尺子,不严格就不能称之为标准。标准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可以达到的质量等级,最重要的是可不可以操作,怎么评判。各国的核电标准大体相当,但也都根据本国工业实践在量化参数上有所取舍。如果我们把世界各国最严格的量化条款都集中起来,那么我们有可能写出一部“最严格”的标准。但肯定地说,它是不可操作的,没有一个国家会接受它。我国核安全法规的现状是,法规体系从总体上说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标准是相一致的,但是存在着部分法规要求上下游不够配套、一些核安全条款过于原则、执行起来难免有见仁见智的情况。核安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恰恰是提高其可操作性以及强化执行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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